《万国公法四卷》第二册.64576(美)丁韪良译.日本庆应元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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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饰 第一饰 君命乎盖此商會之行權全木國之權惟交印度 殿或和不待問於君尚不得写一國况後每事必奉 通商東印度等處此商會前行自主之權在東方或 印如英國昔有客商大會奉君命而立得國會申命為 一当除民問大會國權而立看无其何故而立也 有四 今之公師亦碰其然未而必限制之者其端 得哩云所國者惟人农相合協力相護以同立者也 第章那國自治自主之權 1584580第五稀 此其主行从内者全矣故於一千入百零入年主 七龄六年出云以後必自主自立不再服英國 事有其國即有其權也印如美國之合那於一千七百 须他國懿之盏新立之國他国未懿亦能自主其内 一國之得有主楼或由农民相合立國或分裂於逃國 其國為仁矣 存必待内甚或外征服而致其主權全城始 何圳横者不拘何人印民間有争公法其國愈 國之者上而定可也至於舊國则其在内之國法 自本國自主而不命於他履也各國平交際皆 治國之上權之主權此上樓或行於内或行从外行 人大宗典否悉由國情或视其在内國法或观其 此權此青警名之為外公法俗公法此也 名之為内公法但不如之為法也主權行於外者 其君權之有限无限者皆借君以代國也 用不拘於法度盖無其國係君主之保第八饰 第九饰 交權利如封港捕拿禁物等但叛民或属國 之盟約如何而定 攻本國其得用此權利興否必视其本國興外國早立 曲直助之之國攻可享交之權利若他國置身 即為此之友而被之敬也國之公法不者理之 不偏在者被此不得以其理直者而助之 觀不镇则外國必成其公法之分而其置身局外守中 假之權利或二者之間其理直者而助之也可若旁 國法而改作民主之國北利時省人奥平行相 荷七省有法國征之而其王家默為於是易其 此等大發與國之存亡祖涉者或係内叛外征谁至而 享主權 并合於服之之国或作藩属服基管轉或平行相合同 本國尚存若全國则國上矣或全國或數分被征服 也征服而後推之地或全國或係分若數分 若其國遭外凌而致變印如被散征服而後有和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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