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刑书金鉴不分卷_明(1368-1644)_抄本_史_政书_法令.pdf

貼法 制書見制書條本无制書而假撰青之偽本有 律丙幸丁俱依为制書者律各俱秋元做无文 一百雨入乙引云趙甲依官私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徒丙知得同李丁催驾帖前去該聯催得銀 四十身死伊男无具本奏抄行錦衣衛差官校行棍 一如其縣知縣趙甲吏房吏乙躲房不送公堂将妒青打 以復紀錄通考阳花風言 為等之律知西行典同罪至犯等派也納完日 纪者前節皆皆照丽紀之罪定之後節察院以後俱 減一等通承將軍以下而言也此條无知情行用之文有 卿蓮司提司兵馬司巡司河泊透之皆是未施行 行减一等科之其餘术門者如六部各司軍衛各所及小九 若无印信止坐丽應得罪名若搜出人家空印纸作未施 字樣止此增減制書許偽文书重在印信有印在上方坐 错行制书腾之人失错也若
朝廷丽行於下者動三者言则勒在其中矣肯者有 凡傳青者靳皇首懿皇大子今首親王令青者若 傅韶音 御史校尉駕帖人有駕帖依制書无駕貼依 受輕的之罪重受之罪故日重论也若 二品衙閃科罪推官言语以四品衙門科罪重论如 重在衙門三字如傳六部郎中員外及御史等官言语 而已不分内外罪坐始傳之人許傳一品二品等街門官言 味之意君后之言日青傳與菲偽不同傳者口虚傳該 問名公事当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奉首追間 司知而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待閃追究 以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者以柱法各重论其当官 下衙閃官言语者杖八十為徒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者計城 者秋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术門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 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规游
凡制及奏事上書許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非寄而妄言 對制上书不以實 事報上不以實事重者以官司故出人罪全出者以全罪论 民因而聚反叛失陷城池者律秋乙依奉制推慕間 肆業处 侵亿等致御送法司引云趙甲依對制上书 對制者君之問奏事者陳奏事由上书者數陳王道 至苑因放而還减一等律杖一百三干里納完日 情由引云趙甲你牧民之官失於字非法行事激变良 奏差給事中乙前去推問乙典甲同鄉回無激变 如其縣知縣趙甲凌虐良民激變聚銀失陷城楼具本 非家妄言有加不以實一等律杖一百二千里復後 如趙甲廷試策間情答云近俺率數千来被 此不實中之最重者故加之 纳景献之類但有一字虚皆為不實是家者機密之事 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 有密者加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