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总领事来往函件一卷_盛宣怀辑_民国(1912-1949)_抄本_史_政书_邦计.pdf

第一受聘人必熟悉務学等興所呈履 大日本外部衙門遂選妥 大清國命督瓣鐵路大臣大理寺少卿盛欲聘 合同底鶴 相符自受聘之日起一切聘節制不得遠 到工学士大日方一朝所有訂各條開列於左 滬署理總事官小田切轉荐充當兹已荐 請師一員由 立受聘約章今因
第十二此約马立三纸一存鐵路總公司一存日本事 第十一合同期内受聘人如有行為不合及因疾病不 第十聘東派受聘人出外勘牙拘何處必前 第九受聘人因辦公務遏有受傷或因公致有意外 第八受聘人等定佳一處或因外出之時由聘東 第七聘東另聘帮手壹員由受聘人代行挑聘 能工者有雨月之久此合同即作 往不得推却 暑一交受聘人 其至多之數不得二年新水之銀數 者其貼銀或銀視情形之輕重定銀數之多寡 至受聘人因公受傷或至發或有甚於 之變應由聘東會同日本事商給貼費 知地方官妥為保 六辨理 給發壹百元至於帮手因公出外盤等照第 惟其新水不逾壹百元帮手来滬川资仍由聘束 N V 受聘務工程師工学士大日方一
理公司一切事落 当工学士荣 明後十九年大月十大日管理煤路事務 明设十九手 院學 明十九年 應疏黄以司大亮該公司驿當工程 籍长野乐信潔國科郡松代明千三百四 番地 人光海十二年一五月十二日充北海道 一切学问年业 大日一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