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讼类聚_金□□撰_清顺治己丑(六年_1649)朝鲜永川刊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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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分執外用官署文記 宁之亦不须官暑.须具筆族 尼文記族之無官者官而非 族親者皆為證 典同生以上文手书者不必俱无 無傳生存者處 子 不用母擅權一家亡大已 他如有妻子女義予女 品 物 給前妄之子女或别為與放宝 子女亦有以有子女前之已物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