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总例不分卷]官犯不分卷》钞本

青州縣官侵蚀会庫非因公那用可此此等劣之員多 十二年 父子一身也子代父罪变理之宜崇偷永既經身收 盗孩罪于父已仍得坐原者故無以作風夫 二年率以家產全无保题豁免且有父没而子乘機 有身故事發以後不過于家属名下勒限看追透延一 隆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题十五日奉 奉天司覆家海縣病故崇偷永空銀一业乾
面 勾到者及以今何以率入决以致人不畏法侵之 上朕因各省侵贪紫件累意歌戀一作百以息風 思侵而不知朕意在於戀夫侵盗之與婪似乎有 大学士及部最未群查立法本意盖縣度朕意止于 大學士九卿心安速奏敛此 國法朕于勾到日舟為酌奈其如何分别酌核之虞著 於秋核其情罪應入情實者即入於情實紫内以彰 明正罪嗣後此等二限已照原機监追之犯九卿 乾隆十二年十月初六日内阁利部奉 不死更保其身家此等法无耿之徒即應照原機 不知立限减等原属法外之仁至限不完则是明知 亦恃其断不入情實永无正法之日以致心无忌 當處以本罪豆有里罪名必應决之理即在本犯 而九卿法司習為当然初不計二限已既入秋自 仍照原追之語致秋容時乐入缓决外而督内 風日则不能對
那圆塞乾十四年 上刑部向來侵會庫實犯之案秋寄朝乐凝決 朕持再予限一年或能完自其罪尚可照法外之 定條创分别情郎入册後勾其中有應入情實者五案 而申國是以於乾十二年命大學士九卿許校 希项虚而各省侵之案亦不一而足无以敬風 該犯明知其必不正法有二年之限从无交完以致 乾隆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