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刑名条例不分卷》乾隆四十六年刊本》,属于政治法律资料。可在本页查看基本书目信息与部分原页预览,并了解数字文件获取方式。

- 专题
- 刑名条例不分卷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刑名条例不分卷》乾隆四十六年刊本
《刑名条例不分卷》乾隆四十六年刊本三 隆四十四年刑名條例目錄 武職失察私過境分别大小酌定處分,私泉柜 問機五軍及總徒准徒各案均于提罪處聲明杖一百折 十成并十五以下幼童致人命非死者長于本犯四 人犯创應降職降之案如被都境盤覆分别酌 捕限内自行拿瘦過半分别大小酌定處分承 黄發落字梯 虔以上不得梭照例案雙 乾隆四十四年条列目象 烟捉致死外姻小功尊長灰登詩流成案 因母犯轰非妄所殺死夫致父母念愧自者聪罪人 盗 刑部 人命 殺一家四命以上之案将见犯父子照抵有浮於所 件逆人犯母庸刺字 私自泽身之案年終刑部戴奏一次 不拒描而殺提以候 殺死家六命犯之子分别年辨理 件逆之案寳烟爆充軍母庸刺字 乘火李加等治罪 命之案万族另行識立其李各万不准承 殺之败者為奴人非 奏熠看语俱空工格鳥 奏事件如保督樵分者仍就管项分督具奏 艺隆四十四年旨奏事照四川總督文题亭縣民劉子傷李子 河具牧牛李子相扯取自巳地内葫豆合李潤用火食 相身死一案原題内劉子興李子相年俱九同在 收刑部為遵 子用拳回李承相左肋跌地垫傷腰眼命将劉摩子 湘不給写劉廓子回置李子相手推劉子胸膛劉 十并十五以下幼重致人命非死者長于本犯 四以上不得援照例案雙請 尖臻罪文龙宫洪尖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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