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言.民国半月刊》_2_制言_民国半月刊

本刊投稿簡章 凡以著札記文及前著未經印行者投登本刊均所 制言半月刊 每月一日及十六日出版 第二期 三 二 與本刊性質不合之稿概不刊登.来稿寫清楚加以句如係 主 福 章 太 燕州帆路五十號 炎 四 五 信 白話概不登載 来稿无登載興否除特别聲明外 來稿請明姓名住址以便通 總發行處 州景德路七十六號 章氏國學習會 六 概不還 木刊對於來稿(非本刊特約撰 有酌量删潤之權但投稿人有不 印刷者 零售每期大洋一角五分 文新印書館 八七 九 删潤者先聲明 來稿經登載後酌酬本刊 来稿已在他處發表者恕不登载 稿件来源及言貴均由投稿人自 预 定 時 半 全 年
变服依開元禮 錄 太炎 吕臆断(楼)重訂考正孔子世家 陳朝 沈飚民 老子古微大統黎公碑 穆 太 篆 炎 厄篇 黄晦罔慕銘 太 邵平 炎 詩 補白 陳石 告子 孫世捌 潘承粥 藤花莱室稿校配
朝哲牢月刊 第二期 者多當時君相作明而變舊章然校宋明清三家尚有法所以然者六代 禮書唐初在延臣又多智禮家條例故夫枉之言不能出其口非如後代三家不 取其稍完美者莫尚於開元禮矣今先三家之失以明開元禮之是條列如 以其事付白徒鄙儒即付之刀筆吏也清體既不可用而輕禮者又多破碎善之宜 宋世所失者一事 禮經為身姑齊衰期傳日何以期也服也自唐真元時禮法婦為身姑有其夫 服三年者此乃民俗之於國制無與後唐比而之宋初魏仁浦等逐依以定禮夫女子 子遒人者為其父母且降為齊衰期傅日何以期也嫦人不贰靳也蓄為夫靳则其佗更 不得與之同服今為身靳衰三年於不贰靳之原则矣且其言日夫居苫塊婦被以 救典蓋自古相承如此也魏仁浦起刀筆吏不曉前代習俗悍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