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报》1942年1月_1942年10月_国民政府立法院公报

立法院公報
汪 主 40-3 席
商會法 縣司法處粗哲行條例 首都備司合部條例 特别區行政公暑哲行积條例 命合 公務員任用行 修正會指委員會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府命 第 第 三號訓合 一號訓合 四號合 一案抄發原附件合仰籍由 為合發修正商會法仰知照博知照由 為合發修正公務员任用法條文仰知照博访知照由 據本府文官品准中政自普中政何决通邀行政院博财政提增加粉税税 第 第 五訓合 七號合 八號合 合首司 等統税税率一案合仰具復由 合部粗條例仰知照花访知照由 為本府文官處是中政秘送中政第七十七次會修正通過人民利刀案一案抄 木府文官處呈中政合秘然中政决過增加棉紗統税例内所定之棉棉布棉 40-5 第 第 第 一六號訓合 二二號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