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_第二编_附录_下江苏古籍出版社_1997_9_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_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_第二编_附录_下江苏古籍出版社_1997_9_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_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

華民國史 檔案资料滙编 附錄(下)第五辑第二编 中國第二史檔案館编四]横暴的财政搜刮与金融掠夺(一)日伪统治下的财政金融概况 一、财政搜刮与金融掠夺措施 交通银行港发行部转达有关平生三郎提出在华北普及 伪钞办法的密函(1938年11月5日)逐密启者:案准四联总处抄送财政部十月十日发致该处渝钱 字第三四六.号密函内开:案准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廿七年十 月支汉代电开:据报平生三郎①到北平后,即对王克敏提出货 币政策,其办法:(甲)普及伪钞于华北各地.(乙)禁止伪钞流 入沪、港,以免日钞跌落.(丙)华北各省旅行与居住者一律需用伪 钞.总长汪时景 中华民国二十八年二月六日 旧纸币觉换资金之借款及偿还 以及关于旧纸币兑换之要纲 一、资金之借用办法 甲、对县公署资金之交付县公署经军部或特务机关以县长或县长代理人之收据(样式附),由最近之中联换取交换资金.县公署因故不能往中联接洽时,得由军部以假收据(样式附)代领该款后,交县公署换取收据,军部即将该收据送交中联换回 假收据。(二)县公署由中联领取之交换资金,即为政府对县公署之 放款。(三)应交付交换资金之县公署及其资金需要额,应由军部 核定。(四)县公署虽由军部监督指导,运现及旧纸币交换事宜均 应由县公署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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