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14年4月1日_15日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北洋政府公报》1914年4月1日_15日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中華民国 年 月 日星期第 北京东長安鼎楼王府北大 號 印:發 行 電 百零 號 政府公報 第26册 本報價目 本报按照恩每日出發一號 定牌三月者收国大洋二元三毛 一月省收网大洋八毛 外埠牌每半年加设洋一元 如邀报夫役私自训請告知本局以便查究是驾至买 整訂每月收回大样一毛五分不訂若 政府公 報第 前 平改院卷 平政院院一 原件 理 以 不妨及司法 政院 人 官之行使樓 组 母 人 之庭行之 第 七 您 六 長有事地 戴 推 平政院 政 故 政院設 時以 依 行政 政 例 最高之 及本合第 平政院 行 第26册3 第 第 九+民事件 行政 平 龄 院藏 平政院之裁由政史监就敦行 平政院点政史利制行政官束之這反法行败受败用玩 政史於人民未咏拆之事作得依行政盐例之规定對於平政院 第 第第 平 政 不 對於平政院立行 政院政都改史一人指报全務 行其 務 由行政出身及由司法出身之政宾二入以上 政 府 公 報察官中任之 平政院密收委价遗會 大理院贷合段委员由 任将您成委會會長委員省宾戀液恋 人委 大从 八 人 平 政 有 院 作 有 事 保 件 政 時 時 山 政 明 大總 大 避 理 院推 透任 平 政院 平政院長大統命其 平政院币事及 政火 若因精种 弱 及 其 他 不 治 之 追校命解任询未判决 致不能教時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仍給以作給之牛 平政院点政您理 任文之寶格 额 具有左列登格之 前项事務為必要時得过罚記 平政院置哲記官举理配計合計文及其他務 官 第26册5 大第第 第二十七 十九 委任咨 一八 記 官 委任文 由 政 院 睦之格 院 院 長 玫海露 规 平政院院長是器 划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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