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15年7月1日_15日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目 命合 内都特准免試知事彭炳垫等分發省分 奥 核文亚批合 軍省軍官遵行宣誓情形及日期 武将軍督理浙江军務朱瑞呈恭報浙省 遥督陶思澄等均保向無報 -7(附單)愿否准其觀開單請示文 内移部呈景核黑龍江河南等省实 境凶盗务犯之知事潘殿保等分别照章給 批合 文亚 批合 縣贺漠中道所各考察情形訓示 西巡按使吕調元呈巡關中道西南 文 各 内部呈准成武将軍胡景伊署四川巡按使 長井分軍部另案呈明免去員軍法 批合 批命 會四川軍碧泗川巡按使陳宦呈恭報 建巡按使許世英呈上杭縣犯脱逃将 防知事楊在交付戒文批合 到 册 2第 示文菲批合 司法部星合交應德一案經大理院豫 課長本各蒙允准可否暂缓見 廣告 任
七月P第一千一百三十號 1 三月内依前條之规定理 域涉没二縣以止者须分别報告之 第二條,本创施行後公有或私有森林之所有權之變更及管林之止或新設均须於 第四 第三國有林依森林法第一條之规定委托地方官署管理者由晨商部查勘後行之 一月以内將其上年之管理成由道尹轉地方行政長官陳商部查核但遇有 國有林由農商部委托地方行政長官貴成縣知事管理者該管縣知事须於每年 第六 第條,晨部查核前.之鞭告對於其管理方法写不當時得指示變更之 凡國有林該管縣知事须負保之於新舊交代時作為交代物之一種须各第七 做林法第五條之规定公有或私有森林收歸國有時其補價值以收用富時 縣知事群由道尹博肆地方行收長官陳商部查補價之 第
七月一日第一千一百三十期 第十九 本細则所禽地方行政是官指各省巡按使特别行政區域之都統及京兆尹册 6 大申合 兹制定造林樊勋例公布之此合 第二十像本即自公布日施行 激今第三十八號 中華民國四年六月三十日 國移卿徐世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