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18年4月1日·15日·第二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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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北洋政府公报
类别
报刊
系列
《北洋政府公报》1918年4月1日·15日·第二历史档案馆

《北洋政府公报》1918年4月1日_15日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印 發行— 中華民國七年四月一日星期一第七百八十六號 電話東局二百零 北京東長安牌机王府井大街 號 政府公报 第124册1 印鳞局法合辑镜减告 本局棠刑法合辑出版以来承政軍商學各景君一赞同相端置感明惠贩極表款 迎蒸盆便利别者起见不借费金凝自民之年元日起至五月庭止照定贺八折诚售五窗 折和書存无多欲徙速特此廣告 月藉酬意性概收现款匯免郵花印花谷票一律不收所有外埠郵費仍照向章核收不得大總合 馬興加軍上将街此分 大想统合 大總合 中華民國七年二三月三十一日 國務理段旗瑞 軍總長段芝 财政次長沈铭昌因病瑟請鲜職沈铭昌准免木職此合 第124册 大統命 中華民國七年二月三十一日 財政總長曹汝霖 國務總理段麒瑞.部 第一 第二條 限員請假 中華民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員因事或因病实假在三日以内者须呈本管長官許可 交通長曹默 員假在三日以上或已請假三日仍請假者應呈由該管長官代呈部長核准 5 册 第三條 核情形预行呈明免予扣薪但至多不得愈五星期 第四條属員平日間請假每牛年以内横算已三十日者以後再行箭假按日扣發薪水 履員假在雨星期以内者仍照常給予薪水期按日扣發其因婚轰假者得由該管長官酌第 第六 第七 第五條 前项半年之算以一月至六月七月至十二月半年 履員未經請假无故不到在三日以内者扣薪途三日者開除 員假應由各司於畫到内分别明事假病假其未請假无故不到者應明不到 各司假暨无故不到之羅員每居一月應由總務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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