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28年3月_04月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文股公观 三1月一日第匹千二百五十號 此合 海軍大元脚之印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国药总亚潘復 内彩總長沈瑞麟品准吉林省浸张作相杏請任命魏鐵華為省會警察愿警正應照准 丙務長沈瑞麟 大元命 隧海军大元之印 兹制定森林作例公布之此合 中华民厨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國務总理潘復 農工總長莫德惠 4 森林條例 第一章 總 第一條有公有私有森林之經營管理依本條例行之 第239册 第二條 適於造林之荒山以林地 前類以外之森林依命合之所定用本條例 本條倒所森林林地林木之合 从造林之木竹類以林木 第三確无業士之森林及旅法律悲歸國有者均為國有森林 國有森林境界之勘定调量及林地整理规则以農工部部合定之
大元帥合 数命合费 大元钟合 隧海軍大元脚之印 特任鲍貴卿為蕃計院院長此合 中华民國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國務總理潘復 長此命 大元命 海軍大元帥之印 任命姚國禽北京交通大學校長程崇写席山交通大學校長林皋為錦縣交通大學校 國務理潘復交通總長 3 册 第239 大元钟合 中華民國十七年二一月二十九日 據内務總長沈瑞麟等品前山東省長沈昌因病身故脏陳政愁優邮等語該前省長 隧海軍大元邮之印 中華民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傳交國務院邮用示第念务至意此命 國務理潘復 持清謹才優長歷任疆折克勤職兹聞盗逝悼惜殊深著將生平事宣付國史館立 内務長沈瑞麟 大元命 府公限 二三月一日第四千二一百五十號
第六條 第五條 劃分國有森林之管理區域以命合定之 國有森林之出人晨工部得立特别會計 第四像國有森林除由崴工部直接管理外得委地方主管官署管理 公有或私有森林工部必要時得通知所有者以相当價值收歸國有或以 第保 當代發放之其發 同價之國有森林交換之 放程序以晨工部部合定之 第七條國有森林之立木已達伐期無存置之必要者晨工部因整理經之便利得以相 國有森林基於左情事之一經晨工部核准得與之但以林地写限 5地方供作道路河川港渠或其他公盆事业所必要時 而在百献以下為公立校或病院公之用地所必要時 辰前陌指定之用途或於指定不禽前项之用時其與之林地仍收歸國有 239册 第 林 第九燥 第三章 保安林 有林地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