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公报》1928年5月_06月_北洋政府公报_第二历史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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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局發行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一日星期二第四千三百十號 北京东長安牌楼王府井大街 電話東局第二百零一號 政府 第240册 本假目 本局送鞭夫役向例不准代收費及私自加價歷經 登報聲明此後如有送報差役等在外私自借及代 定腾長年者收回大样十元 界售每號元十二收以本日限 一外章麟鞭每全第加费二元年年一元二假月六角 若本局概不費特為通告 收費等情即告本局以便究如不预為通知教育部合第三 學校戳鸯例 部 兹制定學校鸯條例公布之此合 第一 高等教育各學校依第 中等教育各學校依第 學校菜書分三项 初等教育各學校依第三號书式 一號 第二 附 後 第四條,國立各學校及公立私立中等暨中等以上各學校之經教育部可備案省發給愿用教育 一號或第二號表式分别填呈報本管教育行政官查核其表式 第240 3 册 第 部 第六條 所之書用 學校领書用時應数印纸费每張一元 書用備用至業試驗後如有不及格之學生学愿將餘纸缴還 第九條 第八條 第七條 此限 凡中等以上學校業愿粘附學生四寸牛身像片 凡愛給證書機關均置備存根定號数戴明學生姓名學歷以備存查 各學校所發證書非用致背部印者於明资格时概作无效但既明(第一號書大學校及專門學校用之(二第一行空處校名第三行第四行空處填學生姓名籍年崴第五行空處科系或其他分部第七 行空處填合計總平均分数若干分第八行空處校長姓名亚益印章第八行後教務長或主任及其 1 册姓名业印章 第(三)證書後面坏某字第髮號舆存根對照(四>書左方鈴盖學校印章 敏府公報,命命 五月一日第四千三百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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