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_历代判例判牍

众 1SBN7-5004-5257-8 787500452577
圖書在版编目(CIP)數據 歷代判例判(全十二册)/杨一凡,徐立志,2005 I.歷 Ⅱ.①杨.②徐.Ⅲ.案例一编-中 國-先秦時代.清代 IV.D929 中國版本圆書館CIP數據核字第118468號 社 址 北京鼓樓西大街甲158號 郵编100720 電 話010-84029450(郵購)010-64031534(编室)網 址http:.
歷代判例判續 許官員在判活動中比附使用。這類案例就是我們所说的判例。可見,判例是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它 件探取比附断案的辨法,選選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通過一定的程序,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允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在判中比附使用。人們通常所的判,则是指在判活動中形成的司法文 不是普通的案例。判例與一般案例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密判中比附使用,而後者 准、正、令重案件的批復等等。在判過程中,它們推動案件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步走向終,書或案,包括案件的判决書、下級官員或機構呈送上級官員或機構的辨案報告,上級官員或機構核 而對於已經終結的案件來,這些判的作用不過是存檔備考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