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唐代史料

《唐代律令中的贱民略论》唐代史料

担刑事责任时,都是独负其责,与主人或管府无涉.《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谈到贱民犯反、逆”罪时 说过:”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杂户及 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由、进丁,老免与百姓同 其有反、逆及应缘坐,亦与百姓无别若工、乐、官户,不附州县贯者,与部曲例同,止坐其身,更无缘坐。“ 如果是一般的刑事罪,如殴伤人、阑入皇官、越度关 卡等,贱民都与良人一样治罪1:工乐户、官户和奴 婢在谋杀、殴本属的府主及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都要处以或斩或绞或流的处罚。1这些都说明唐代 法律是把贱民当作有责任能力和人格的自然人对待 4在某些方面享有与良人相等的权利。姓口分之半。“4《唐律疏议》卷三《名例》对此令亦加 以确认。对于私贱,均田令中虽没有他们可受永业 田口分田的记载,但开元年间均田令中对园宅地的 授受他们是绝对有份的:诸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 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5至于地分到 手后,主人是否将贱民的那一份地交给贱民自主经 除由地外,唐代贱民可能还有一些动产。如《唐 律疏议》卷六《名例》曾规定其部曲、奴婢应征赃赎 者,皆征部曲奴婢,不合征主:卷二十《贼盗》在谈 到略诱良人或部曲客女该如何处置时,也有良人、部曲合有资财,不在坐限“的规定:卷二十二《斗讼》 在述及部曲奴婢良火相侵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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