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业学堂.重详定刑统》2_嘉业堂丛书_民国七年

《嘉业学堂.重详定刑统》2_嘉业堂丛书_民国七年

五門 律條八并疏朝條一 香 同職犯罪 公事失錯 自 共犯罪分首徙及不分首徙 共犯罪逃亡已獲未獲分首徙 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别言餘罪者 亦如之郎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者首及相告 一嘉業堂校刑成 没前注首得 官法 云 正 不官 和主 微 及枉如 吃法法 索之 之類日 類彼微 者猫此倍正 免微俱 還罪者 主猫如譜 微法盗 者者 同自 未首 件有,首不 云 罪 其 重 罪 誠 日 盗假 原發 身告條不言又事劾又得事又 云亦者云 之者居親各郎得推郎盗因其取微 法此及疏遣免驹因牛首輕典還 還大但如丨人其之問之罪 據功遣罪-代别所犯 得以代人首罪名劾仍發 猫容上首身若同假之坐因 其親郎自於因有事之之首 小者等是首法首已而類罪重 義因罪 功若若法得重被别 經部於相罪推言 麻官曲法白容之餘 二忆告婢相犯人者故問者 既言為罪代為云乃亦 减皆主者遣首首亦更如 凡同首乙者及如别之 人罪及依代假相之言之親谋加輕凡云 坐舅殺舅所谋人是 准罪親與首殺状鼻 徒乃舅几姓舅别或 四至乃人名罪如谋 年流云状既乃此殺 課谋凡虚同重之親 殺殺人坐唯重類舅 凡者是止罪若復 人已但不舅既為云 合首課應與得科凡 徒陳殺得凡首断人 三须凡為人免姓 三今隐白白尽不不唯輕圈白烂罪 首九十律乃一處言極合谋輕谋名谋死狀 外口八定首家徒是之徒答殺罪殺是殺因 仍者口罪九漏一舅罪坐四之不凡同凡减首 罪名口十年首三課十罪可人舅人一而 九止勘當未入陳流殺其首仍是與乃等發 问年徒坐條各问不年科人有答問故心口徒九條知口當三口见合 條年是義得是 以罪實如何有 不至户罪課 所告内役 之止者止 罪所不 罪得九 之反口仍多坐告 合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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