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业学堂.重详定刑统》6_嘉业堂丛书_民国七年

《嘉业学堂.重详定刑统》6_嘉业堂丛书_民国七年

重祥定刑統卷第二十八 亡律 将吏追 捕 五門 罪 、人令律 人捕三八 助送 捕 一 土 被强 征人 盗 防 人 、在所逃里 官亡不 司無官雄流救道旁救條 而故户匠徒助路人條十 户亡 亡浪 他 覺主亡婷樂人 失守逃雜逃 被因禁拒 悍 官 捕人藏走逃奴工四 四不 部内容止 逃 亡 港知 助送罪情 路人 人捕 罪人逃亡将吏已受使 追 之故 者方!臨而者年仗兵避官未傷防退 退人减郎足罪器逗為四殺人者 者仗三人人仗留吏亚亚流减 遣不不等仗合足及已是人三 坐罪不而死得受將追移等 人退将相為使更捕鄉 應者吏疾追已其人而 死减處不患捕受罪逃退 將多二流不罪使人亡者 使兵等三去人追逃及不 徒少若千而之而捕亡欲坐 二或罪里退類不者入 年器人之者行犯寇日 半仗應類各行及兒罪捕依 又計不死關减與逗任事若亡仗 云而将而罪亡留武發有仓不 郎力退不吏退人者谓官而贼因蔽 捕非者合者罪相故為亡盗及不 将知不而徒一遇作将四及征 吏難坐退三人等人迎文與被人而 時 差 泄 者 各减將吏 人一等三十日 丙 能 日 得 罪 人 牛 以 上雕 不得牛但所獲者最 車 皆 除追藏 减者 殺站 浦罪 人 而罪人持仗拒 捍其捕者格殺之及走而 者 权 权者徒一年已就拘執及不拒捍而殺或折傷之各以 殺傷用刃者故殺傷法罪人本犯應死而殺者 加 役流即拒殿捕者加本罪一等傷者加傷二等殺 者 疏 捕罪人而罪人持 仗 拒 其 格殺 之及走 送 而 面 殺者皆勿 殺注云走者持 而其日 仗 空 殺捕罪捕纟 之者人罪手 注以而人等 云其罪猫 走拒人上同日捕 三者捍巧條也等者 持因持將又 仗而什吏云 空格拒以若 手殺捍下迫 等之仗捕窘 罪兵 人器 逃及 捷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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