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公报》49_50期民国14年7_8月_外交部编_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沈 近代中國史料蕙刊三第三十六辑 龍 主 福 外交 公關 報 外交部 四十九丨五十期 民國十四年七月-八月 有 公 限 司 印行
法 北理一切機事務亚熙督木處所局各身 備國民代命開命业招待各事项 第 第七條 武地考核事務 都长秘哲長及由臨時執政派充秘普親絲科是均為派无科具委光+第九你 第八條 第十條國民代表合備處排事斯山本處自定 國民代表价備處國民代表合後裁撤 國民代表備處国精文作及鉴理難務得酌用展具 无 第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期 修正临時参政院保例各修 兹修正臨時参政院保例各保公布之此合 第一條第二修正如左 二京兆热河察哈爾西康及业藏青海長官谷派代表一人 第一做第三欺您正如左
第二假 法 副長加入直選 愿於茂會改泄成文後一月内巢行 第四條互泄愿於各省區最高行政長官驻在地行之以藏長官為洪梁险督照税投票開票但 行其還果临督即以内務總長任之 从前络期開内各藏命之長半败以上作臨時政府所在地时得會同整内務總长就近乘 九 第六條 第五條 前项但普情形内務總长愿即通知各該省品長官 互遗之投票地及I期由選鼎照督瓷速决定公告之 互运川有記名罪記投票法以得票乾必者當悉票同抽宅之 期 第七條 有一合成文由還樂临督呈臨時執政即以該價長光参收 梁行互遥或改化之日谷台尚未成文或會长副會長未出者不算人與败内其 期 第八條投票目期互運人均不到或到場不足三人亚熊第四條们情形時愿更究投票目 人仍均不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