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纪实》民国22年三_广东财政处编_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第 冏五號 近代中國史料刊三编 民國二十二年 廣東省財政紀實 财质 政愿编 公有 司限 印行
第四會計 算决算普計五章于大 國省台計以讯算立其幼以命康司共栏以收支配吸手經其事以决算其終以毒計普其後套叙逃便利計分康手赖预 第一章金庫沿革 三年财敢司改财政康随亦名写财政瞻会造财局或有雙卫众 省金之散立姑於民团二年由财政司理财業改租名日廣束财政司愈其 理金聯處不數月又股中關銀行改全省金庫延至民十一年又饼入 亦 財 或 保 四 管 理 全省 改康代科旋又饼省立銀行距越數 常民國三年合中國銀行代 藏收旅支保管现金事宜刷民 停逸先行规役附发於财政雎内直接收支现及十四年七月意行改 月十二年值政省行停金康部份亦受遵帮影警當時主持财政者以省 所有现收支均泰腾合以轉知中行代公收管支付途遵出财愿置
(四)現制 金现行章制均民國十四年改粗時所訂分列之如左(甲)东省金库例 第一广東省金库管理省政府之现金出及保管事项 第三停 第四條:支金分庫由省众库辖之 省金必要时得請财政股立支金庫或分金库 第二條省金发庫長一人承省政府之命受财政長之监督综理贪庫一切事務 筑五條 省命康支及分金收入之现金纲存储中央银行 第六省金得的最情形是請财政版於未股立中央银行分行支金或分命之地點委托其他固行政銀 第七省出保管章程另定之 代理支金康成分命之耶移或附事處於銀行或銀内 第八监院财政部或财政得時检省金之败项及站得稽核中央银行之及筛 第十本條例自公饰日随行 第九:省金於现金之管理除照本條例理外其俊法律契另有规定者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