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宋本礼记正义第17册》宋代刊刻经注疏

禮記正義卷第五十一 加号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達等奉 撰 雜記上第二十 聞兄第之大功以上見者之而哭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遂 之於墓 言骨肉之親 不待主人也 凡主兄弟之亦虞 正義日此一明奔兄弟,之法 者之鄉而哭者此親兄弟同氣及
興虞相近故連言之 虞而注連言者以树,凡服未有吊者别 以殺禮待之 正義日凡变服 未里者是服 當為位哭蹦不以殺禮而待新币之也言凡者五服悉 允 正義日大夫之哭大夫 亦升 未 所 成服君亦不踢表则著皮服也若此大 敏 夫 之前吉服而往不經也 升經至服也 正義日
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之親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弃經也 正義日父 為長子杖 正義日 滴 大夫適婦爲主父為已婦之主 父母尊同因父而連言母父母存為妻 云有二義一者生存為在二者旁侧為在此云母在在 母之侧為妻不杖故問云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