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宋本礼记正义第5册》宋代刊刻经注疏

禮記正義卷第十四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達等奉 勃撰 公叔禺人遇負杖 入合 頭上兩手之休息者保縣邑小城禺人 傅日公 叔務人 也 赋税 君子不能寫也士弗能死也不 我则既言矣
分 依 仲 為不 尼仲尼報之云汪蹄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勿 欲勿募童汪蹄意以為 注郎 鲁 日 也 也 正義 日案桓士 一年齊國書師 即代我 郎 公 于 羊 事者以其俱有童汪之事故喬一也 知卡 寓 此 昭公 至務 人 正義日案哀十一年传云公叔務人僮汪 务 人 即死人 注 重比当為童 云重汪蹄 黑 為童也 見其至敏葬正義日案,服小功章大十 夫
也 屋樹者居無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尚式则已 過墓则式過祀则下日墓調他家祀神位有 当下也 以吴於時有吴師陳或作陵楚人聲 陳弃疾工 尹商陽日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 又及之又二人每一人其 射什 忍視之 止其御日朝不坐燕不與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