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_三十四 [春秋左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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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正义卷第三十六 哀公 國子祭酒上護軍曲阜縣開國子臣孔 等泰 勃撰 經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直書之者以 注真普 至重赋 之物故言作马牛我 今用之 夏五月 甲辰孟子率 人要同姓之孟 注费人至故得有 月之初尚温 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書姓 韩要同 姓故 之孟子 若宋女 反哭者夫人也以同 一故不言 不反哭 孔子典吊 疏 注要至宋女 正義 日以帮召之 然 者 以 上 公全不 能用於傳 能 文 用 上 何须 下 以 後 理基 刀致事故 符同 召之但 哀 以 子 不 公不用其言故 仕哀朝 之斐而來興 以 规 吊 杜生 变 服 齊 仕 焉 衰 而 三 月 已 者 章 平日爲*地何 以 服 君 君之 三月言翼 母妻傳日 民 服 致 臣 小 者 君之 也离 小君 服 小 业 故 君 鄭 服 云仕正 者恩深 於 焉而 民 P 是 其服 者老若 死 民有 成 为小君之 服以代 吉 小君禮 冠故以统 姓 為冠也礼 季氏傳言通 以 季 季 氏 哭位故杜言性序就其 哭世地 彤 季孫既不 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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