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书集成:政学录_三_郑端商务 [丛书集成]

成集書叢 初 诸编主 五雲王 行发馆書印務商
政學錄卷五 松 民淳事簡之地初二十六放告此正理也然州縣繁劇无日无之正不必不以滋越以添蓋朝 廷設立官府之意原為民間分息爭使之一一和解今人不知官之意止知狀為取之媒故以 多百姓赴無地只得裹奔告上司既添府城歇解之費批行到縣又增自己一番密且上 司事又難逐空回問罪取保費民有不小者 越有在未經州縣之先者有在既經州縣之後者内或告及衙門甚之有直州縣又有本縣民告 狀反批他處者此俱不足介意万一事虚又素犯刁恶借一人以示法可也按刁民越情可 越者必捏毁州縣或割髪雷死不批本州縣是遵之也 上司狀多有打游棍將平日仇人不事之相干无干一概俱入在状内甚至有一張狀單款粉 連數十人者上司不察信手行有司漫不加意吏書一概钞寫此票一行加以虎快
给之使无受虐方可 本州縣民與别處人經雨處會問者但求其当情罪而止若本州縣以買外縣之固非人情若编 為本州縣之民使外人无辜受枉亦傷天理 愚民對理不得意於官多出不語其凶之狀初殊可久之知其常事也此可笑過切不可 动 氣動氣而言者不已將立杖下乎 事不可有成心又不可執到底如其素恶所犯者輕即輕若以平日不善成罪恐罪 未必成人反得以假口且使上司見之以我為不譜事體也 刁民告狀許人生平過恶使其一一皆實數十年之事在一時其无過况未必实乎者因浆 而為利原告買執以為有被告買執以為無被家不足以買人之欲口金或至口之交也途信以為然不知原告既欲含沙此中非原告之死被害之仇也且無賴者因 忘家命治狱者但問狀内事情可矣切不可奸人之計也 凡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