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_九十六_申时行等修 [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八 工部八 國初造作工作久日人光满工部容送刑 都察院引赴 住坐之分输斑者工部住坐者 内府内官监 工役四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四徒 或无死役然身或免流会君准折如
一間 每正工 冏日 纱買物料等代百文为准 挑土开飘丸附近二百携每携重六十斤为 准半里 撕二黑五十 六 里一十三携
廠蔡村掘河流廠 凡四 凡後死者亮追家役永樂三年奏准 凡 犯把 杖罪無力准工許所為民種 聘 官 给 四 徒 辨價嘉靖二十七年准法司送到日 徒 除 例每月出瓣工銀一委官扉人上不 额外多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