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壹录_十二_吴云 [得壹录]

同治已乙大月 蘇城得見齊藏板 退楼负雪署检
得一傘 氏之母不能教其友上刺字游省四門充發仍將漢珍典 妻黄氏發回漢川對生母刹皮揚灰示泉弥漢珍之家掘土三尺 永不許居住郁漠珍之母发湖北布政司每月米一担发銀一 倘有不孝照例治罪此 雨體伽著湖北督将此案勒碑石垂各省州躲衛示知嗣後 陽武 州府武陽二鼎示 郡 初由於近年来烟成感崖費日此始则秀尊長财物强 風俗清醇固多孝了顺孫而市恐顽亦多不率致之了弟其 往惜費畏累容然不其里親族旁人亦还無敢首告以 行索取不送所欲潮至言部陵所不至其父母及发母往 致忌胆日横逆日加老不早為誠恐成重案致費章
不一金 一三 学董事报縣以立提分别照究辨决不寬如有自首告 大清律 者其自便谷宜漂遵母達特示 凡了孫属丽父母父丹及妻妾属夫之丽父母父母者地 儿子孫殿丽父母父母及妻妾殿夫之丽父母父母者皆靳致死 者皆虞死 几子孫不孝父母父母如密有干犯情简以致激輕生 豁迫自者仰听决 几子孫霆犯父生父母教命及奉有缺者杖一百 堂名孝安為風化所第一须主得人须伦神士中公限 公正廉明為人所推服者二人作董府縣希興帖黄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