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壹录_四_吴云 [得壹录]

得壹录_四_吴云 [得壹录]

同治乙月 蘇城得見齊藏板 濃寶 退核负雪署检之所不忍見抑亦耳之所不忍間言念及此實堪省城及外 州縣設有養濟院育堂等處从養老恤幼之已属周简揭此 遗孤既非育婴堂之所能收亦非登湾院之所可托各守合為规 民之自无不以民瘦為念而此崔岁之岷在徒使凯寒 不之動念耶本司前守武昌曾从省城立恤孤局收養無依 宜规卢善大集成袭其事甚易存孤幼其德涯人同此 得踢金雨邑士所刑冬月收孩绿披阅之下嘉其做置得 心心同此理凡斯善各宜做照而行除蘇州府長元吴三縣 先行查漾祥外合将本司前瓣竟程各稿囊刷一册同該士一分 一例止收六七崴至十崴左右之孩其十四岁以外自能谋 食俱不崔收或係疾方准逾格暂容但以十六崴為止.察出概不准收 左近伺收则置而回不收则仍抱去等類殊開之端 現年在十四成以外者概不收 凡上年會經過今已長成一將舊册查明核年把如 凡上年出保有主收有仍流巧又來投者必查 犯拐盗不法等情即使年合例亦不准收留 凡例不應收之顽皮恶來恃强硬者郎分頭逐母 得畏霆温收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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