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明史)_三四 高宗钦定五洲同文书局 [二十四史明史]

二十四史(明史)_三四 高宗钦定五洲同文书局 [二十四史明史]

明史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總裁官總理事務 經進官少保兼太子太保保和殿大學上兼管吏部部尚書事加六级張廷玉等春 赖修 刑法 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合 唐撰律合一津乎禮以為出人宋探用之而所重者救 律所不载者之於赖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元 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長等 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寫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 遵唐舊太祖其言始大祖徽元弛之後刑用重典之意微俏伺之風憾巨惡大案如山而旨中下 之不問或本无死理而片付韶写嗣尤烈故 明代刑法大而以終之姓名傅不備载列 之於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租平武昌即律合哭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 善長马律合總裁官黎知政事杨傅御史中丞劉 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律官之日法貴簡 當使人易若條繁多或一事雨端可輕可重吏得 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夫密则水無大魚法密则國無 全民卿等悉心黎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觀酌焉書成篇目一於唐日禁日職制日正婚日殷庫日 擅典日贼盗日關日偽日律日捕亡日断狱日 名侧探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今 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唐律以補遣百 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二十卷或損或盆或仍 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九年太褪律條有未当者命 永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详麓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菲偽律條二十二年刑部言比 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断失当類颁行俾中处 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此年所增者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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