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元史)_三十 高宗钦定五洲同文书局 [二十四史元史]

元史卷一百二 明翰林學士亞中大夫知制兼修國史宋 濂等修 刑法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羅聖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 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则必律之以法法復焉刑 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 以辅治也故書日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後世 專務黯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味从本末輕重之義平 乾鉴四年校列 歷代得失考史可見已元典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断
从陽施北之地北人於南方湖广之鄉死刑 有靳而無惡逆之極者又有陵涯處死之法焉盖古 者以墨荆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肉刑乃以苔枝待 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 宰臣日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達回一二日 覆奏斯言也羅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後體之君惟 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狱必遣官覆而輕死罪錄 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後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 朝之制答杖十减禽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 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禽尚百年之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二年半饿九十三年 杖一百七 流刑 乾隆四手变训 陽 湖廣 迤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