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吴公牍_七_丁禹生 [抚吴公牍]

吴公
燕英公履天卷之十五 牵 院之亦当照辦如果有理即非某道之亦不應 連且合所云府縣於情面本部院翻察涂守 所瓣各案刷不吐录 相殊而乃 强 命老映興韩非同傳服 不奥該合之尊以情面為事 耶殊不 可 江*辩任畏 藩司速 蕙其高訓尊是否吸煙有無劣亚 縣照案勒限查傳解府提訊 由府密查具復 赣榆縣 仍 筋查精案空言申復再記過由 報爵開督部堂查考 十九日奉札催白 案通行各國查復辦將遵辦情形申復一案查 泉司指開江北精年未復未辨各 前奉札查漕部堂奏交同治三年以前案郎将
該縣即便遵照將所有未結命盗裸案赶聚分别 行藩泉司册遵咨督部堂外合行札札到 許 辦毋再仍前泄香專以道調申復致干参答切切特 加 標 非营 香 字 所 能 了 事 也極知該合好静惡本部院 際 日:何 忍过 蘇友 於 有 相因面 而至之勢是以不得已而續清 耳:贵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