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媿集_六(丛书集成初编) [攻媿集]

成集書叢 福初 老主 玉雲王 行發館書印務商
攻媲集卷二十七 奏鞭 徽泉州吴净棠罪案 人非不微求 以生之而奏案所言想民犯法名其自取不敢輕有奏臣開之書日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 失不經經者常也殺人者死法之常也殺人而不死是失之不常也聖人初無意于庇有罪之人而使 死者衡冤也特以罪有可疑者可以殺可以无殺殺之恐其无辜不殺失之不常失之而不忍其 不辜而死也國家列聖仁厚凡大辟刑名疑情理可惯皆許奏裁率寬貨國旅靈長此其大者详 非良善之人然其所犯止因已醉而求洒既无殺人之心又初不操殺人之器許應逐惡其語先以 泉州百姓吴净之事本州見以疑具奏以臣觀之亦于可惯者矣臣其大略而言之吴净 倒地再以爬絮木枕背打左肋下處骨上一下傷重于辜限内身死爬絮既非殺人之具及當夜 木提打案中明
之吏利于受贿此当貴之提刑非法之弊也当有以禁止之可而不問若以為提刑司之吏利于群 覆之有得所利其安問有群覆亦疏下州郡使之奏開者官耶吏耶以為吏彼方利覆之财 而疏下者非其所利也以為官亦当以此之提刑别申可也 一刑名初无疑情理初無可惆類皆節為而以數百幅之案上干九重之覺中書之務不 然求之于古用刑之際寫過于群毋過于簡故王制日成狱史以告于正正以告于大司寇大司寇 清都司之事日刑部疲于摄棘寺困于法臣以為未然初無疑可惆為者蓋有之矣 之以告于王王命三公参之三公復以告于王王三又然後制刑蓄如此其群唐制州断死罪非 疑各三覆奏亦不以為繁也今奏案之上九重亦惟以視其成而已中書之務不清恐不專為此若都 司刑部棘寺则職專在此為此言者恐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