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公报_河北省政府秘书处第四科公报股 [河北省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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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公報 no-15本公報章程 一、本公報依據省政府秘書處粗條例第四之规定由秘書處第四科辑印行之 二一、本公報写本省公布法合宣傳羲及記戴各项行政事務之刊物 三、凡本公報登戴之各项法合以蓬到官署之日起即生效力其先期接有印電文書者不在此限 四、河北省政府各廰處及其他機關為應行公布之文件愿由各該官署贺人員字盖章後送交秘 書處第四科纂刊登 六、本公報每日發行一次 五、河北省政府所各機關均须購開本公報其辨法另定之 七.法规 目 次 公電 省蚊府粗法 本省政府委員會事规程 五 三 本省政府用印信通電 致舊京兆尹各保管員在未經接收前仍责保管由 咨 文 發各縣制止軍除提款由 發各縣及各機關知照用印信日期由 公函 復地政務委具會咨送案卷已點收由 復地政務委員會接收舊京兆及所機案卷已點收由 致直水利委具會通知派具接收由 致平津特别市政府推定孫李雨委具接洽分權限由 本省政府秘普處考試委員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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