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献通考_卷二百卷二百_一 [皇朝文献通考]

皇朝文献通考_卷二百卷二百_一 [皇朝文献通考]

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巷二百 刑考 六 刑制 乾隆二十六年申嚴發遣巴里坤逃犯之今 奉 凡有发遣巴里坤等處逃犯經原籍及過路省分盤 皇朝文明通考 即由各省督奏聞於處所正法示 徒 见 流情有可原聲請應與盗首一律凝立决 定胡奪江海商船分别輕重科罪例先是四月大 學士等奏准盗内有行却大江海洋商船者已 行得財好内地居民及海奸匪均照江洋大 盗例不分首皆凝靳立决至是刑部又准凡 大江海洋之處遇有商船遭風著浅乘機者 除有殺仍照例問凝外其但經得財而未經傷 欠之曰車全差 至明大的画考 人者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从犯杖一百徒三年祖父女父母律凝候其有非 止以傷痕告官蒸检者照告人死罪未决 明 徒 二十七年定旗人造賣赌具分别次數科罪例凡 旗人造費具為从及贩為首為者仍照例 辩理外其造賣具為首之旗人初犯照定例發 落再犯除照例發落外加加号一月俱交該管官 行管束三犯凝以實遣不准折柳 皇朝文明项考 流 見 三 徒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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