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献通考_卷二百五卷二百_六 [皇朝文献通考]

定四庫全書 史部 府丞无勝文覆勘 總校官检臣何思
特音令将旗人流徒案件滿洲则按罪輕重分别問遣 折抵漠軍均斥令為民照所犯定例發遣至是 問刑衙門有將内務府漠軍常案犯因公獲罪 之人援例概斥為民者 谕 日 为 務府漠軍皆像世向无出旗为民之例與八 旗漠軍又自有别不應混行援引嗣後問凝旗人罪 名務群核案情如實係寡廉解耿有玷旗籍者不但 漢军当斥令為民依律發遣即满洲亦当削其名籍
百 罪不至劍妻而情帶者官給與路費車資 送大學士等應如所請从之是月刑部又奏准 心發烏噜木齊等處人犯除伊妻實傢残笃疾 或 年六十及該犯父母老病應留侍養者准其 免 外其餘概妻癸配軍流人犯改發烏木 齊等處者同此例 定改癸島增木齊等處人犯限年无過入民籍 例軍機大臣准改癸烏噜木齊等處人犯如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