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献通考_三通馆浙江书局_A104 [皇朝文献通考]

皇朝交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四 六 軍器 H 等謹案軍器為武備所必需周官考工記所載 至鐵至悉漢有武庫唐有軍器监代相因勿替 然弓矢戎兵固禁暴遇之具而必以實 先苟徒有其名则亦典無器等明時有兵仗軍器 局内庫掌以中官有甲局兵部掌以郎 官而请司衛所 所又俱有造局軍資器械名目
式給發有定數簡有定期年人朽損或出征残 缺者以時修補 赢餘者合官兵典守以 備用私 私 私典者皆如 法可且矣若夫船 一项 馬氏列于車 之後今水師管制舰随各省载人 直省兵内其所 用職船亦即附见此門云 天命十一年奉 上弓矢矛刀行軍之要器三大具勒以下人八分貝 勒以上凡遇蒙古 具勒遣來之人母得私興若與 必奏聞至外藩具勒大臣以下小民以上 遇蒙古
散旗以一瞻视甲胄以身各器械以制敲各 兵之專習者為弓箭槍藤牌兼習 者長榆為大刀為挑刀水師则有排榆镰槍 標火箭之水陵用险易宜智者期純熟 教者期專一大以兵千名十為率郡邑城 守船海沿及水師艦各肥于其所若兵少 及非要隘營汛于督撕提之地需用 酒發仍以時演放如法 顺治初年定軍器由兵部定式移文工部製造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