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献通考_三通馆浙江书局_A110 [皇朝文献通考]

皇朝交獻通考卷二百二 刑考九 徒流 配 臣等謹按虞書流有五刑日五宅三居周體以嘉 石役器民日三年二年一年而後舍盖皆量罪入 所犯而分地定期以艾之至於碰放流郊遂 寄棘则投界遠荒終身不菌所自防 也馬端臨者 压代以迄臣等續五朝刑考徒流配没各有等 差
聖天子明刑弼教簡不肖以惡而成虞周之盛治者 於是乎在臣等謹條繁類纂於篇 顺治二年定籍没母得温及給事中孫襄奏言犯 人家口人官婦女至於給配恐廉职道变節义 風微嗣俊除叛逆强盗外均宜及身而止之 等謹按 國初律無成書故籍没無正條是 特允孫襄之奏逅顺治三年
塔之 定發尚陽堡之例凡一應流罪皆照律例所定地 方發遣其解部流徒者改發尚陽堡 定徒犯發遣屯田之例酌其年分以定開之多 開完释放其留者印永属己业江西兴屯 道翟鳯嘉請也 十三年定旗人犯軍流徒罪折柳青之例軍罪柳 三月流罪柳兩月徒罪柳一月仍责以得 鞭戴 制明 門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