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献通考_三通馆浙江书局_A112 [皇朝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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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交獻通考卷二百七 刑考 三 群默 平反 雍正元年青成按察司童剔宿歸於明允奉 朕惟直省大小松民命所關國家各設按察司以專 掌之一切州縣申群 至爾司而狱成凡督達部题奏 事 手件皆由爾司定案任不重與國家定律所以弼教 以属民是故立 业刑書防其或罹於法及至断及 條分樓析思以曲全其生今或情例相牵合交法以改定象古立之案辦理士默特事务郎中福 杜等奏披甲阿纳等盗牛二頭照例應胶立决得 旨偷盗 一牲郎將蒙古立人命重大嗣後應改盒 凝筱候们蒙古无知法輕易犯而盗案比往年多 仍照原例凝罪 復熱舊例 二年 敕部臣慎刑狱先是二月以雨澤期 命刑部满理刑至是奉任而存心身污如此尝不可聊爾等皆宜體朕恤力 意和吏協恭平心静氣母得有意逢迎務使國無冤 以共成咸中有之治 定各省秋寄具题法司照 朝齊之例三覆具奏 定一人犯雨案题之例奉 嗣後具题案内有一人而兩案犯罪前案罪輕候後案 翻明从重歸結者至俊案题結之日奶将前案輕罪敏 人然後就本案重罪按律定凝如前案已凝重罪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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