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明制书_十一 [皇明制书]

皇明制书_十一 [皇明制书]

六明律卷之十四 兵律 太門擅入 凡擅入 太廓門及山陵北域門者一百 太社門九十未過門限者各贼一等宁街 官故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 者减二等 大明律應直人口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办 入宫殿門内者入皇城門内者 枕一百發遠充軍O門官及宿 衛官軍故者各與犯人同罪失 覺察者喊三等罪止林一百軍人 宿街守衛人私自代替 兄宫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術人應直 不直者苔四十以應宿衛守街人凡庭車駕之人達期不到及而 先回還者一日苔四十每三日 等罪止校一百百户以上谷 加 等.若車駕行而逃者桢 百發充軍百户以上C親管 目故者谷與犯人同罪失觉 察者减三等罪止枝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桥除侍衔官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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