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名臣奏议_卷二百十六卷二百_十七 [历代名臣奏议]

历代名臣奏议_卷二百十六卷二百_十七 [历代名臣奏议]

定四庫全書 史部 歷代名臣奏卷二百十六 详校官编修周 编修巨表履勘 總校官修臣王燕 對官修臣沈清藻 腾监生臣胡魏潤舒定四库全書 京關以配役最非其宜且神腾地天子所居宣使 流俗於此聚役自今外處罪人望勿許解送上京亦不 留於充又禮日刑人於市與泉之则知黄屋 紫宸之中非用刑行法之處望自今御前不行决之 刑殿前引見司法具赴御史臺廷尉之杖 不 以大小皆引赴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 具禮监科以重聖皇明刑慎法之意或有犯胡盗亡命 罪重者刚足身國門布令儿乃小民味於刑逼於衣之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仁智不行上下无信是 港二百上六 以刑之也盖國家不得已而用之約禮輕察罪肆 放聖人實有惆傷之心马是以刑之用期於无刑爾非 欲毒民也凡考罪之五五無有疑屈然後 其時而行之古者痛其不可盏行乃施許之典 羽 山三苗戮听共工拾其處然此四罪者皆 戮減之典也盖竞之仁圣而四者凶尚惡言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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