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会典_卷一百六十八卷一百七十二 [明会典]

明会典_卷一百六十八卷一百七十二 [明会典]

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六十八 大理寺 國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門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四年復置始改為大理寺正五品衙門其置左右 寺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部事及刑司官十 九年刑司革二十二年復腔正三品衙門二十六年 明會典 司務二十九年寺復革後改寺為司永樂初復為寺司問凝一應因人犯該死罪徒流者具寫奏本發苔 杖罪名者行移公丈发密另行入透预先差人連案同 囚送发到寺照依該管地方先从左右寺銀若得 因无宽枉者驭各四服在官案呈本寺连囚引 赴堂圖密无興取據原問衙門司司印信收管入卷 將囚連案责付原押人收领回监候發落候遍到各 奏本公文到寺將奏本抄白立案務要仔細群情 明价典 犯罪名比照律條如罪名合律者准凝本寺依式具本案呈本寺連因引领赴堂圆相同將因連案依前發 回原問衙門候發落待奏本公丈到寺將原來奏本 依式具本如前送該科公丈止留本寺立案然後仰 令左右寺抄案備開囚人供行移隔别衙門再問若 二次眷者再取本因供状在官照例具奏會同六部 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官圆回奏施行 合律照殿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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