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文毅公奏议_八_章佳容安辑 [那文毅公奏议]

邮文毅必奏羲
那戈毅公奉使浙江直黑龙江河南奏卷七 定張江梅控案浙江 嘉慶八年二月二十日軍機大臣字寄奉 上本日刑部具奏張江梅呈控商汪丙泰等浮病 民使张映庇商不准核减一著交那彦成 同京順道前往睿辨那彦成接奉此旨即自粤起程由 江西前赴浙江将張江梅呈控之案提集人證卷宗秉 公查該處鹽例有官設定價商人汪丙泰等因 前銀價昂費任意浮增及至銀價潮平價仍復不減
商人情亦著一饼查黎具奏 嘉八年開二月初十日 奏為奉 旨覆奏事於聞二月初六日自廣東省城起程回 京恭覆 恩命是日途次接春 等浮價病民運使張映庇商不准核减一案 證訊有大概情形先行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