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园丛稿_十五_张相文著 [南园丛稿]

南國叢稿 吴縣張一磨署
萬法精理卷之二 第一章 政府之元氣既民法刑法有繁簡輕重之差 第一節各政府民法繁簡之不同 立嵩政不能如事制者之法律簡易盖立政必有司法院曹既有院曹必予以断 平且於人民貨產性命必有以保護之奥國亚立而不勤此其大網也 狱之權其厮者必譜肆習使今日所判决较之明日一而無差乃為治之 立嵩政之司法官视人民之貨產性命繁一已之毁馨榮辱故从其是非曲直之間 必鲜精密而推翰之法官之見信於民既久其判决所開繁重不得不盆励精 勤 事而部署之理一科途專門之術矣 故立國之法律尚有無數條例無數限制其规模覺恢因其定即以區别备
立政因法院之狱層有加故同一法律用之者有被此自相矛盾之處一 由於背日法官决舆今日其趣一由於同而此申辨難得其宜彼申拆辨 終必恃乎政體之和制法者知其然欲正之而革除不易何以致無松之治乎 未得其宜豪之差千里之有由然也夫法制安能無法愈密碎愈甚 公羲無由伸矣 人民思伸公義不得不求之法院此乃法之例使然若值案矛盾或定律不一 政府於人民谐級既有以别之其报之高者予以特别之權殊荣之典因之法律 繁多简目亦難优指而計受特之赐者其从社中人民砚最優之人亦 其竟有不能决者又為一難事矣 不限制其申法院之又人所仰望被此可以相递至雨造欲向何法院申 有園高参二一上一萬法精理卷之二 專制國之情形奥立正相反政府制法不求合从民情宰官决亦不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