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二百八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二百八十四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四 理潘院 刑法名例 盗贼一 名例 國初定内人在外犯罪依刑部律外人在 遥内犯罪依蒙古律八旗游牧蒙古牧廠人等 有犯均依蒙古律治罪。所牲畜者其札克使人取肺牛一被牲 畜人之札克使心於十畜内取一二十内取 二三十内取三此外不多歌又定人取 牲畜本主計九數取一不足九者不耿又定 凡首告者於所牲畜内取一半給也口康熙 二一六年定凡贪体之蒙古壬月勒子公台 吉官員有犯私罪應取馬匹牲蓄者照常影 耿若犯公罪律應馬匹牲蓄者皆視所犯之 罪其俸无俸者仍马匹牲畜.又定凡 犯罪雨造母得私和如私自結有職者三夺者将情由聲明報部除槍奪所王目勒 王貝勒等皆俸三月。又定凡首告人罪不 令出首之人誓令被告誓.又定凡出首 人罪之人及之人有應於本旗内其情 歸投者不谁歸投管旗之王勒月子公協 理台吉及伊等之子孫名下於不管旗之壬貝 勒具子公間散台吉的任其主歸投.又定 凡不招承應死重罪又无據概为疑令 誓完結C又定凡蒙古人至死應凝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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