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5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三 刑部 名例律 五刑 五刑.苔刑五 杖 重 用 渚擎也 竹 一七二七三十 四七五十杖刑五 六十七十八十九 七一百徒刑五 徒 恐一年杖六七一年半 以一百二千五百 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死刑二靳除罪應 决不待時外其餘死罪人犯按明成招具
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 千里杖一百死刑二内外死罪人犯除應 決不待時外餘俱监固候秋 朝帘分别情實缓決矜疑奏請 定套.眸 一凡苔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長五尺 五十小竹板大頭阁一寸五分小頭阁一寸重 不過一斤半大竹板大頭阁二寸小頭阁一寸 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强盗人命事件酌用夹棍 熙谨 佳康.一夹棍中挺木長三尺四十雨 旁木各長三尺上圆下方頭各閣一寸八分
者仍照遵行外其餘加號俱重二十五后 條 一凡寻常咖號 重二十五斤重加重三十五斤加面各長二尺 五十阁二尺四丈至监禁人犯止用細不用 長加燎此 條嘉①一各省問刑衙門夹棍 州縣呈明知府驗烙知府呈明按察使烙按 察司呈明督烙其尺寸長短实窄俱刻於 中挺之上如有擅用未曾烙夹棍者以酷刑 條乾 〇一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 内外立决重犯俱监固候二月初及七月立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