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6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五 刑部 名例律給没職物 给没物.凡被此俱罪之去 强 效 赦书到後罪人放決 家未曾抄创入官者 从 坐 產興 家
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值 追 赁多各不得過其本 雨.色从實追微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微 原 足 盗成 取 案 受正 用 罪 為 受 广同罪 律 银 五 雇 列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 物值銀一十雨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二 十雨以上給主三十雨以上盟追一年之上 不能完者果全无家產或變賣已书及產
葬 删 年 五 删 一在京在外應行追人犯除监守盗 及奪盗之過失殺人應追埋葬銀雨 仍照各本例分别辦理外但有還官瞰物值銀 十雨以上着监追半年勘實力不能完者開具 本犯情罪輕重追年月久近數多按季 童題請 旨定奪其入官二十雨以上給主三十雨以上 亦着追半年不及前數着追三月勘實力 不能完俱免着追一面取結請豁一面定地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