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6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九 刑部 親祖父母 興同罪 监臨主守 辆期 案原 句傢雍一 蕃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将通晓蒙古言語 司官派出一具帶领通事赴刑部公同蕃理除 内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凝者會官不必列
等事該地方官興旗員會訊明确如蒙古在内 地犯事者照刑律辦理如民人在蒙古地方犯 隆0一蒙 古地方槍劫案伟如俱係蒙古專用蒙古例 俱係民人專用刑律如蒙古與民人同劫 薇其罪蒙古例重於刑律者蒙古與民人俱 照蒙古例問凝刑律重於蒙古例者蒙古興民 河承德府所地方遇有携奪之如事主係 蒙古人不贼犯是民人是蒙古専用蒙古例
匿不送者将土官照例嚴加處.又覆准嗣 後如有仍前伏草捉人加肘在巢勒銀取睛者 土官將犯罪之苗解送道廳实理初次有犯為 首者凝盟候為从俱加號三月青四十板臂 膊刺字如再犯者不分首从皆朝立决内有初 犯者仍分别首从罪其有土哨民句通取 利者帘係造意為首不分初次再犯凝朝立决 若通同附和希圖取秒加柳號雨月青四十板 劍妻發外為民其該管土官雎不知情平日 不嚴行約束所致有一起土知府罚俸三月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