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6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6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七百五十二 刑部 户律户役 及私度僧 私 脱漏户口.凡 家 出 附籍 無 照 照 人 隐蔽在户不 另居親丽 澈在户不報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 所隐之人與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苔三 取 脱户者十户苔四十每十户 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苔二十每三 十口加一等罪止苔四十知情者與犯人同 罪受財者計瞒以枉法重若官吏曾經三 罪坐里長 不 里長官吏。部察出即交部查 據實報出補行造册送部如該旗不行群查經 謹案 二年 定 正五年准广東省山多田少无田耕種民 山搭寮取香砍柴燒炭等令各州縣每寮 给牌遇有远徙消長赴縣添除達者寮長照脱 漏户口律治罪寫藏究句通匪類寮長不 報官究治或被旁人首告者照總甲容留棍徒 例治罪各寮長将此人等查出即行報官者免 其治罪至入山之民如不赴官報明搭寮居 住種麻種靛者照盗耕田律治罪其山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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