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7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 刑部 長 課殺 課殺 或谋 依 同襟共殿 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襟而己行未曾傷人 一 承
凝立决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 而取去者必实其行挟何隙有何證據果 傢初无圖財之心殺人后見有隨身衣物銀钱 為數无多乘便取去者将所得之脉倍追給主 仍各依本律科若殺人後掠取家脉知有 比 条.一凡課毅 以人己行其 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水等未受傷因 谋殺奔腕死於他所者造意者滿流为从滿 若其人迫於兒悍当時失跌身死原凝
黑 龍 一°凡圖财害命應分别曾否得财定 文不加功都亦改發 凝 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从而加功者 俱凝立决不加功者凝候不行而分腻 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她傷 人未死 而己得財者首犯凝立决从而加功都凝 监候不加功都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不行 而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 首都凝候而加功者凝紋盟候不加功 都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財傷人為首者凝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