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79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七 刑部 刑律關殴 國 而 皮庐 兵不用刃 殿 碱吐血者 A
之類 能 及毁败人陰陽者鐵红 仍将犯人財產一半付被傷篱疾之人養瞻 在 惟 殴不下 殺 人 手 以 者 阻 或 為 母 餘人先致行罪亻 若 救 命 以 阻 同 最 課 各 依 下 至 手 本 律 死 重 者 当 不 其 百 重 手 及 罪 同 共 如 行 知 不 傷 課 皆 不 後 重 者 人 或 二 n 共 人 其 傷 處或 二 無 原 課 以 首 互相殴傷者各其傷之輕重定罪后下手理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从發 永遠充軍罐此.條一。凡徒執持刀槍器 殺人者依律问凝外傷人者杖一百發永 遠充軍雎執持器尚未傷人者杖一百執 器自傷者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獲 者官給銀十五雨其次協學者給赏銀十雨 再次協者给赏銀五雨未傷人者不在给赏 之限其捕受傷之人除官给赏銀外仍驗傷 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疯疾依 過失傷人律收將銀給被傷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