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昆冈李鸿章等编修_A28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十二 刑部 刑律 期親尊長 為 其 人 罪 三年折傷者杖 肢若瞎其一目者纯 首 法 若蛭伯叔父母姑 是 父 母 服 期 功其 重 於 聘 者亦皆 其過失殺傷者各减本殺傷
一凡兄與伯叔課奪第姬財產 官職等故行殺害者問罪軍者发備 充军有司者发外为民仍給財產一半 爭奪第妊財產官職及平素隙不睦有意執 持光器故行殺害者凝盟候仍給財產一 半興被殺家養如无前情由仍照律 一尊長爭奪財產故殺第蛭之 案除被殺第姬年已長成有興尊長爭之情 者仍依爭奪財舊例定凝外如第蛭年在十
一几故殺期親弟妹照故殺大功第妹律均凝 候其期親弟妹至死者照本律滿徒加 條乾.一凡 傷期親尊長至死遇有 特恩 免 列 候 定非可豫.一蛭期親伯叔 1 至死該督俱依律定凝如果情有可原者止 將案情聲明法司详奏睛 八年定 